邻里纠纷引发的“上追逃”
原标题:邻里纠纷引发的 上追逃 近年来,农村邻里居民因家庭琐事、房屋修建、宅基地面积等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转为治安、刑事案件的现象日益增多法治周末 孙继斌发自河南安阳在外经商的侯海顺最近很烦。因为老家的宅基地纠纷,他的儿子侯利*被当地警方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调查,并予以上追逃。对于警方的做法,侯海顺觉得很荒谬。因为他家和西邻侯会喜的纠纷,所涉的4平方米地块本来就是他的,虽然2002年侯利*做主以80元卖给了西邻,但他不知情而且后来也没有同意。而且,这场纠纷也是以西邻偷偷拆掉侯利*所安的监控器而引起的。当地派出所对侯利*立案,并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径直上追逃,是小题大做,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民事问题刑事化。法治周末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农村邻里居民因家庭琐事、房屋修建、宅基地面积等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转为治安、刑事案件的现象日益增多。有效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已成为农村乡镇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之一。现实情况是,调解工作却为一些基层干部和*法干警所忽视。邻里纠纷如何变成了刑事案件这个被当地警方立为刑事案件的纠纷,确实是由农村常见的邻里宅基地纠纷引发的。据侯海顺介绍,2012年11月,西邻侯会喜要翻盖房子,认为侯海顺的房檐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双方发生纠纷。侯利*则认为,自家盖房早于侯会喜家,而且留有滴水,怎么可能占到侯会喜家呢?于是聘请律师到县国土资源局、洪河屯乡土地所调查侯会喜家的建房用地档案,发现档案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而且侯会喜把侯海顺家西南角4平方米的地块划到了自家的宅基地上。为此,侯利*和另一个东邻王秀清一直向国土部门反映并上访,要求撤销侯会喜的土地使用证,但没有结果。侯海顺不得已,转向诉讼之路,2013年4月2日,他把安阳县*府诉到法院,要求县*府撤销其作出的第086247号土地使用证。4月16日,安阳县*府作出答辩,内容有两条:一是认为 办证程序合法,三表一卡齐全,地籍调查表上均有四邻指界签字 办证时间长,已超过20年,已超诉讼时效 。据侯海顺介绍,就在纠纷期间,2013年5月,侯利*在4平方米争议地块上安装了监控器,此举的目的是为了留下对方的证据。但5月10日前后,侯会喜家拆掉了监控器。侯利*得知后,向洪河屯乡派出所报案,但没有结果。5月30日,侯利*带一些人,将侯会喜家在4平方米上盖的建筑物拆掉。侯会喜家报案,由此引发当地派出所介入。安阳县警方便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调查,并对侯利*予以上追逃。对于双方有关宅基地争议和侯利*带人拆房的情况,2013年8月22日,来到洪河屯乡土地所和派出所采访。土地所门房紧锁,等不到人,又来到同在一个院里办公的派出所,没见到此案的办案民警韩彦庆,但见到了指导员卢俊锋。卢俊锋说,韩彦庆外出,不在所里。又说采访要经过县公安局*治部,他不便介绍更多的情况。于是又来到安阳县公安局*治部。*治部副主任张洁接待了。她说,经过请示局领导,不方便接受采访,但请把采访提纲留下,随后会回复。于是留下5个问题的采访提纲。2013年9月7日,收到了洪河屯派出所给的书面答复。回复说: 侯利*纠集数十人未经受害人同意就上到受害人的房顶上将受害人的财产损毁,并且在受害人欲上前制止时使用暴力造成了受害人侯会喜、侯颖、侯力轻微伤。案发后,我局就该信访案件多次听取办案单位汇报并召集法制、办案单位等相关部门做过专题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之规定,认为嫌疑人侯利*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我局传唤侯利*而侯利*拒不到案,我局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嫌疑人侯利*上追逃。 侯海顺则反映,侯利*一方也有两人受了轻微伤。他还说,派出所介入后,他和侯利*从未接到过派出所的电话,没有找他们做过笔录。采访至此,感到,4平方米地块到底属于谁家,成了问题的关键。于是来到大正村采访。宅基地能够私下买卖吗在村里,了解到,不仅侯海顺家,邻居侯海生家和侯会喜家也有宅基地纠纷。前文提到的王秀清,就是侯海生的妻子。对于1987年土地登记的事,侯海生否认在侯会喜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的宅基地 确界 一栏签名、按手印。看了看侯会喜这份土地登记审批表(复印件),除了 调查员姓名 这一栏的签名,表中的其他字迹明显是一个人的。在侯海顺家,看到,房子是在老房子的地基上后翻盖的,地基高出地面约1米,留下了一个半地下的仓储间。在侯海顺的二哥带领下,下到仓储间。而且涵盖了地上4平方米所对应的地下区域。就是说,从这个仓储间来看,所争议的地上4平方米地块很明显是属于侯海顺家的。否则,谁也不会同意别人把地下空间挖到自家的房屋下面。此后,又来到相邻的侯会喜家了解情况。应的要求,侯会喜带上了房顶看了四邻的情况。先请侯会喜介绍4平方米地块的争议情况,侯会喜先说4平方米地块原是公家的,后又表示说不清楚,要请儿子来介绍情况。下到地面后,侯会喜的两个儿子纷纷赶来。侯鹏介绍说,这个地块原先是侯海顺家的,但后来他们通过协议买了过来。这个情况令感到突然。应的要求,侯鹏提供了落款时间为 2002年3月19日夜 的《宅基边界调解书》。调解书写道: 因盖房侯会喜、侯海顺二人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边界协议 侯海顺西南角有小片宅基地以80元价格调解给侯会喜,钱当面交清。 调解书上有6位 说和人 的签名。但注意到,立调解书的并非 侯会喜、侯海顺二人 ,而是他们的儿子侯鹏和侯利*。这是怎么回事呢?侯海顺的解释是,他长年在外经商,很少回老家,老家一些事都是儿子侯利*处理。侯利*少不更事,一些事也没有和他商量或经过他同意,像这个调解书的事他开始就不知道。据他后来了解,侯会喜家要翻盖房子,非要把这4平方米的地块要过去。侯利*没有和他商量,就签了这个调解书。他后来知道后,没有同意,并才有了后来的状告县*府的行*诉讼。2013年5月30日早晨,侯利*带人拆掉4平方米上所盖的建筑物,并与侯会喜的家人发生了肢体冲突。经鉴定,双方各有轻微伤。侯鹏向出示了侯利*带人拆房的照片以及其家人被打的照片。对于双方有关宅基地争议和有人反映侯会喜涂改土地登记表的情况,第二天来到县国土资源局采访。地籍股长张静说,土地登记表等档案材料都在乡土地所,她这里只有最原始的宗地图。应的要求,工作人员拿出了侯海顺和侯会喜两家的宗地图,一目了然,争议的4平方米地块明显属于侯海顺的宅基地。对于两家的争议情况,张股长似乎很清楚,包括以80元转让的情况。她说王秀清也一直在上访反映。问道,宅基地私下转让,国家法律允许吗?张股长没有作答。 其实,国家相关法律和河南地方法规早有答案。根据2011年1月5日发布实施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九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买卖和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此办法是根据1992年6月8日豫*文〔1992〕122号发布的办法修订的。1992年版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也是这样规定的。如何减少民转刑就在来安阳采访的前两天,8月19日下午3时许,安阳市一辆从市区开至安阳县北郭乡的公交车上,犯罪嫌疑人周江波挥刀乱砍,造成3名乘客死亡、15名乘客受伤的血案。而周江波作案伤人的动机,也是邻里纠纷。无独有偶,7月25日,在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和乡大朱村高庄村民组,酿5死3伤血案的诱因也是宅基地引发的邻里纠纷所致。法治周末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农村邻里因家庭琐事、房屋修建、宅基地面积等民事纠纷引发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且有上升趋势。郑州大学副教授张嘉*认为,西方学者发现,诉讼并不是解决矛盾的最好方式。法治一元论在西方被否定后,诉讼外解决机制成为新的追求目标,而1982年就写入我国宪法的人民调解制度被西方学者所瞩目。一直关注 民转刑 案件的中国*法大学教授汪海燕认为,民间不少矛盾涉及到法律*策,只要基层*权组织平时抓住一切机会,跟群众多做普法教育、*策宣传,知法懂法的人多了,按章办事的人多了,矛盾自然就少了。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 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 的 枫桥经验 ,为此,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 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 。 枫桥经验 由此成为全国*法战线一个脍炙人口的典型。之后, 枫桥经验 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 **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 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 枫桥经验 50周年大会10月11日在浙江杭州召开。不过,在采访中发现,近些年来,民调制度和 枫桥经验 逐渐为一些基层干部和*法干警淡忘。公安部主管的中国警察2013年9月2日发表了一篇《农村派出所民间纠纷 三心二意 调解法之我见》的文章。作者康志峰、张文魁有着十多年农村派出所所长的工作经验。该文章写道: 农村派出所接处警工作中,民间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由于调解方法不当、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派出所调解民间纠纷的任务日趋繁重。近年来,由民间纠纷处理不当转为治安、刑事案件的现象日益增多,有效预防和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已成为农村派出所民警必须具备的基本功之一。 结合十多年的农村派出所所长的实践,对如何加强民间纠纷调解,提高民警调解水平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他们认为:只有做到 三心二意 ,才能有效减少 民转刑 案件的发生,减少因调解工作不力而引发的上访事件增多的问题。 三心 即耐心、诚心、信心 二意 即主意、巧意。但在大正村这起邻里纠纷中,未见到、未听到民警做过什么调解工作。对于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